昂仁县论坛 鞍山海城一男子开车将女子拖倒,法院判了 - 昂仁县论坛 - Powered by Discuz!NT Archiver

昂仁县论坛

首页 » 问答 » 介绍 » 鞍山海城一男子开车将女子拖倒,法院判了
TUhjnbcbe - 2023/8/2 19:47:00
北京治白癜风医院哪家最好 https://jbk.39.net/yiyuanzaixian/bjzkbdfyy/ffxbdf/

近日,海城市人民法院在中国裁判网文书网发布一则李某某与陈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起因是年6月10日12时9分,在海城市××街××号楼兰州抻面门店门前路边,原告向被告索要冷藏车租金时,原告站在被告的车旁,手扶车门跟被告说话时,被告突然启动车要离开,将原告拖倒,导致原告左侧胳膊、左侧膝盖、左侧腰部均擦伤,左侧头部红肿。李某某随即报警,海城市GA局于年6月26日作出鞍公海(治)行罚决字()号行*处罚决定书,决定给付陈某某拘留五日并罚款五百元的行*处罚。原告医院住院治疗11天。年12月21日海城市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后,于年1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被告陈某某经海城市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未做答辩。

经法院审理查明,对原告所证事实足资认定,予以采信。法院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被告陈某某明知原告李某某手抓其车门,还强行启动车辆驶离,致李某某被拖倒受伤,其存在明显过错,故其应对李某某由此造成的损失承担主要赔偿责任,李某某向陈某某追索债务并无不当,但其采取抓住车门强行阻止陈某某驾车离开的方式也存在过错,故其应对自己的损失承担次要责任,比较双方的过错与损害后果的关系,法院酌情确定陈某某承担80%的责任,李某某自行承担20%的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最终法院判处被告陈某某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原告李某某经济损失.03元。

1
查看完整版本: 鞍山海城一男子开车将女子拖倒,法院判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