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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3/7/10 20:09:00

何某升为获取利益,在当地找到非涉关码头走私国外冻品。国外船只在码头共计卸下三批次货物,最后一次被海关查获。何某升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走私普通货物罪,情节非常严重。何某升被海关缉私局抓获,并经市检察院批准逮捕。姜茂忠律师接受委托以后,积极为何某升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法庭辩护中提出何某升系从犯,主动退缴赃款等减轻、从轻情节,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最终法院采纳了律师的辩护意见,为何某升判处缓刑。

威海知名刑事律师-姜茂忠律师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鲁10刑初14号

公诉机关山东省威海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勇,男,年4月10日出生于浙江省台州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浙江省台州市*岩区,住浙江省台州市洪家街道城市。因犯聚众斗殴罪于年3月4日被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年7月6日刑满释放。因犯危险驾驶罪于年3月25日被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涉嫌犯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于年5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山东省威海市看守所。

辩护人姜欢,北京市盈科(威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罗某杰,男,年7月10日出生于浙江省台州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及住址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因涉嫌犯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于年6月9日被抓获,6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山东省威海市看守所。

辩护人张鹏起,北京市盈科(威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杜某伟,男,年4月7日出生于四川省叙永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四川省叙永县,住四川省叙永县。因涉嫌犯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于年9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2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赵天宇,山东誉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邵某民,男,年6月1日出生于山东省威海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住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因涉嫌犯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于年5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6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何某升,男,年3月9日出生于浙江省台州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浙江省台州市天台县,住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因涉嫌犯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于年5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山东省威海市看守所。

辩护人姜茂忠,山东茂忠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李超红,山东胶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某昌,男,年9月20日出生于山东省威海市,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住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因犯贩卖*品罪于年1月18日被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同年2月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于年2月17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强,男,年1月29日出生于山东省日照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山东省日照市莒县。因涉嫌犯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于年6月25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杨金岭,北京尚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高某航,男,年3月21日出生于辽宁省海城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辽宁省海城市。因涉嫌犯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于年6月17日被抓获,同年6月20日被取保候审。

山东省威海市人民检察院以威检公刑诉〔〕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勇、罗某杰、杜某伟、邵某民、何某升、王某昌涉嫌犯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走私普通货物罪,被告人刘某强、高某航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于年3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威海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曾庆俊出庭支持公诉,上述各被告人及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山东省威海市人民检察院指控,一、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走私普通货物罪

年4月至5月,被告人王某勇欲通过非涉关码头走私进口冻鸡翅、冻鸡爪等冻品,伙同被告人罗某杰通过被告人何某升、王某昌的介绍找到威海码头负责人被告人邵某民,商定让走私冻品船只停靠该码头进行装卸,王某勇许诺按照卸货数量给予邵某民、何某升、王某昌好处费,邵某民还为王某勇介绍了装卸冻品用的吊车工人。同年5月20日被告人杜某伟受王某勇安排为参与走私冻品来到威海,和王某勇、罗某杰等人同住在龙威假日酒店。做好码头准备工作后,王某勇等人先后在5月20日晚、5月21日晚、5月22日晚三次从停靠于码头的船上装卸走私冻品,期间王某勇安排罗某杰在码头负责指挥装车、安排杜某伟在码头负责统计数量、安排何某升负责驾车引领货车到码头装货,罗某杰还支付给吊车工人费用。22日凌晨王某勇支付给邵某民现金人民币(以下币种同)20万元,支付给何某升5.2万元,何某升将其中2.5万元转交给王某昌。其中,5月22日晚上所卸走私冻品的货车司机系通过被告人高某航联系而来,当晚多辆货车先后从码头停靠的船舶上装运冻品后驶向青威高速威海口,23日凌晨1时许,其中4辆装运冻品的货车在该高速口被威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获,现场查扣巴西牛肚、美国鸡爪等冻品共.66千克,经鉴定,其中.06千克冻品属于来自疫区的禁止进境货物,.6千克冻品属于未依法报关的非法进境货物,涉嫌偷逃税款共计.96元。王某勇、罗某杰、杜某伟、何某升等人得知货车被查后均逃离现场,走私船只亦逃离码头。同年5月29日被告人邵某民经威海海关缉私分局电话传唤到案,同年9月23日被告人杜洪伟主动到威海海关缉私分局投案。

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被告人刘某强系经高宇航联系于年5月22日晚参与运输冻品的货车司机之一,其驾驶鲁L×××××货车在码头装好冻品后,23日凌晨1时许,驶向青威高速威海口,因得知前面4辆货车被查扣,遂改道自威海北海高速口上高速继续向南京方向行驶。当日3时许,威海海关缉私分局民警两次电话联系刘某强,告知其所运输的冻品属于走私涉案货物,让其及时运回威海,刘某强电话联系高某航,高某航请示其雇主后,指示刘某强继续向南京方向运输,最终刘某强将该车冻品运至南京市江宁区麒麟街道宝善寺路东号宝山冷库交给接货人,导致该车冻品没有被追回。同年6月24日被告人刘某强经威海海关缉私分局电话传唤到案。

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并出示了被告人王某勇、罗某杰、杜某伟、邵某民、何某升、王某昌、刘某强、高某航的供述和辩解,查扣的涉案冻品的照片等物证,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等书证,证人陈某1、杨某等人的证言,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现场监控等视听资料、手机提取信息等电子数据等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勇、罗某杰、杜某伟、邵某民、何某升、王某昌共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情节严重,共同走私普通货物,偷逃应缴税额巨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均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和走私普通货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强、高某航明知涉案冻品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均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勇、罗某杰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杜某伟、邵某民、何某升、王某昌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处罚。被告人王某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从重处罚。被告人罗某杰、邵某民、何某升、王某昌、高某航均认罪认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罗某杰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四十五万元;建议判处被告人邵某民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六万元至八万元,积极缴纳罚金且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可适用缓刑;建议判处被告人何某升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五万元至六万元,积极缴纳罚金且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可适用缓刑;判处被告人王某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至四万元,积极退赃、缴纳罚金且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可适用缓刑;判处被告人高某航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至三万元,积极缴纳罚金且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可适用缓刑。

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宣读出示的证据,被告人王某勇辩称其并不知道走私的货物中有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物品,其行为虽触犯了法律,但其并非组织者。王文勇之辩护人对指控的罪名无异议,另提出:1.王某勇并非货主,非本次犯罪的操纵者、组织者,系从犯,应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2.对威价认定[]26号、[]8号结论书中认定的逃税金额.96元有异议。首先,本案无实际样品取材送检,涉案冻品于年5月20日由境外运至威海,冻品采购时间应早于5月20日,价格中心依据送检照片以我国境内年5月23日的羊肚、猪耳朵市场价格作为计算依据不当。其次,侦察机关以我国国内市场价格作为境外商品的采购价格作为核税依据不当,且涉案冻品大部分来自疫区,实际采购价格必然远低于国内市场价格;3.王某勇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

被告人罗某杰认罪认罚。其辩护人对指控的罪名无异议,同时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罗某杰构成坦白,认罪认罚,应从宽处理;2.罗某杰不是犯意的提出者,未参与事前合谋,非组织者,系从犯,初犯、偶犯,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过重,请求适用缓刑。

被告人杜某伟认罪认罚。其辩护人对指控的罪名无异议,提出杜某伟系自首、从犯,认罪认罚,请求对其从轻处罚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

被告人邵某民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均无异议,认罪认罚。

被告人何某升认罪认罚。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提出何某升系从犯、认罪认罚,且主动退缴赃款,请求对其从轻处罚,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

被告人王某昌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均无异议,认罪认罚。

被告人刘某强认罪认罚,庭审时辩称运输途中海关工作人员仅给其拨打过一次电话,并告知其运输的货物是违禁品。其辩护人提出:1.刘某强于年5月23日3时37分至40分接到属地为青岛的××××的警务通电话,侦察机关应进行通话录音,但公诉机关未提供录音证据。民警告知刘某强运输的货物是违禁品,而未告知涉案货物系走私物品,对刘某强明知是犯罪所得只能推定。年5月23日21时41分许,刘某强已卸完货,接到座机号码为-52***89拨打的电话,刘某强进行了核实,知道是威海海关的电话,但此次执法亦未进行录音,就此推定刘某强应知涉案物品系走私物品而掩饰隐瞒的证据不足。2.导致涉案冻品未被追回的主要责任在威海海关缉私分局而非刘凤强。3.刘某强认罪认罚,积极退赃,请求从轻处罚,判处缓刑。

被告人高宇航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均无异议,认罪认罚。

经审理查明,各被告人分别犯有下列犯罪事实:

一、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走私普通货物罪

年4月至5月,被告人王某勇欲通过非涉关码头走私进口冻鸡翅、冻鸡爪等冻品,并伙同被告人罗某杰通过被告人何某升、王某昌的介绍找到威海码头负责人被告人邵某民,商定让走私冻品的船只停靠该码头进行装卸,王某勇许诺按照卸货数量给予邵某民、何某升、王某昌好处费,邵某民还为王某勇介绍了装卸冻品的吊车工人。同年5月20日被告人杜洪某受王某勇安排为参与走私冻品来到威海,和王某勇、罗某杰等人同住龙威假日酒店。5月20日晚、5月21日晚、5月22日晚某文勇等人先后三次从停靠于威海码头的船上装卸走私冻品,期间王某勇安排罗某杰指挥装车、安排杜洪伟统计数量、安排何某升驾车引领货车到码头装货,罗某杰还支付给吊车工人费用。5月22日凌晨王某勇支付给邵建民现金20万元,支付给何日升5.2万元,何某升将其中2.5万元转交给王某昌。5月23日1时许,四辆装运走私冻品的货车在青威高速威海口被威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获,现场查扣巴西牛肚、美国鸡爪等冻品共.66千克,经鉴定,其中.06千克冻品属于来自疫区的禁止进境货物,.6千克冻品属于未依法报关的非法进境货物,涉嫌偷逃税款共计.96元。王某勇、罗某杰、杜某伟、何某升等人得知货车被查后均逃离现场。同年5月29日被告人邵建民经威海海关缉私分局电话传唤到案,同年9月23日被告人杜某伟主动到威海海关缉私分局投案。

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年5月21日被告人高某航受人委托为运输走私涉案冻品联系大货车司机,被告人刘某强系经高宇航联系走私冻品的货车司机之一。5月22日晚刘某强驾驶车牌号为鲁L×××××的货车在码头装好冻品后,23日1时许驶向青威高速威海口,因得知前面四辆货车被查扣,遂改道自威海北海高速口上高速继续向南京方向行驶。当日3时许,威海海关缉私分局民警两次电话联系刘某强,告知其所运输的冻品属于走私涉案货物,让其及时运回威海,刘某强电话联系高某航,高某航请示其雇主后,指示刘某强继续向南京方向运输,最终刘某强将该车冻品运至南京市江宁区麒麟街道宝善寺路东号宝山冷库交给接货人予以转移,导致该车冻品未被追回。同年6月24日被告人刘某强经威海海关缉私分局电话传唤到案。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一、物证照片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渔*部门执法人员于年5月22日23时在威海海埠村码头巡查时所拍摄的照片证实当晚威海海埠村码头卸冻品的情况。

二、书证

1.发立案经过、到案经过、抓获经过证实,年5月23日威海海关缉私分局接威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报称,在青威高速威海收费站查扣运输的未经检验检疫的冻品,该冻品系自威海码头装载。接通报后,威海海关缉私分局组织人员赴现场开展核查,并于同日立案,当日抓获被告人王某勇、何某升。同年6月9日江苏省盐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治安卡口大队将罗某杰抓获,同年6月17日辽宁省海城市公安局将被告人高某航抓获;被告人杜某伟系自动投案;被告人邵某民、刘某强系民警电话传唤到案;被告人王某昌因贩卖*品罪被羁押时受到威海海关缉私分局办案人员第一次讯问,刑满释放后被取保候审。

2.威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强制措施决定书、清单、询问笔录证实,年5月23日,威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王某飞(苏G×××××)、徐某2(苏G×××××)、孟某(苏G×××××)、王某1(鲁F×××××)运输的冻品予以扣押,储存于威海市金琳水产有限公司-7号冷库。经询问,王某飞、徐某2、孟某、王某1均称其系从运满满APP上看到需要半挂车运输货物到南京的信息。后拨打××××(高某航)电话,高某航向其发送停车场位置。5月22日晚,在一辆白色轿车的引路下到达装车地点,有人通过吊车将货物装到车上。后在高速路口被执法人员查获。

3.货车司机王某飞(陈某2)、孟某、徐某2(徐某1)提供的三张装货清单证实,清单中的内容系被告人杜某伟所写,该三辆车分别装载27.2吨、29.3吨、31.2吨货物。

4.从货车司机王某1手机中提取的运满满APP记录、与被告人高某航的
  方 波

审判员
  许 萍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宋京红

书记员邓玲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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