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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3/6/21 19:20:00

引言

八旗王公贵族大地主。这一特殊地主阶层,又分为“宗室王公贵族”与“旗人异姓王公贵族”以及少数旧明王朝的降官降将,在投降后对清朝的灭明统一,立下了汗马功劳,而被清王朝破格封王的汉人大贵族官僚。

旗人贵族,不是皇室的“天潢贵胄”,就是皇亲国戚和开国元勋。当清朝入关之后,要想巩固*权,使其长治久安,首要的问题,就是笼络这些勋戚权贵,给予他们*治、经济的特权,取得他们的谅解,得到他们的支持。在经济上,清统治者入关之后,用暴力手段,大规模的圈占约二十余万顷土地。这大片土地被圈之后,一部分给内务府,故又称务府庄,主要供应皇室衣食服用。清初的内务府庄,最早为一百三十二所,“每庄给田三百晌(每晌六亩)”,合计一千八百亩。

土地。另设庄头一人,“各给绳地(每绳四十二亩),隶内务府而征其赋”。内务府每庄的土地,大体是正确的。如在密云梁城西五里王家楼,属于内务府旗庄。该庄“种官地十八顷,庄头项维贤,镶*旗包衣,牛录下八人。每年口月······(下残)”。每庄按十八顷计算,清初内务府庄共拥有二千三百七十六顷土地,约占全部旗地面积的十分之一左右。到乾隆、嘉庆年间统计,除盛京、喜峰口、古北口、归化等处所属不计外,仅畿辅内务府庄,增加到三百二十二处之多。

仍以每庄十八顷计算,即拥有土地五千七百九十六顷,约占旗地总面积的四分之一左右。马克思说:“国家是最高的地主”。这仅就*治上代表整个地主阶级的利益而言。但对清朝最高统治者来说,通过内务府,直接控制这样大量的土地,称其当时最大的地主,其实并不为过。旗地的其余部分,无条件分给了各级王公贵族以及八旗*队的各级官吏。其分地原则,先是“按爵分领园地”,后又“按丁给地”。究竟哪一级贵族分领多少土地,因缺乏具体记载,详情无法了解。但这部分土地,乃八旗王公贵族的主要领地,而且是不向封建国家交纳分文的免赋地。

除此之外,他们还可以根据需要,被允许招纳“带地投充人”,这也是,八旗王公贵族扩大剥削范围,掠夺大批土地的一种手段。如睿亲王多尔衮及其子多尔博各,在顺治八年二月,睿王府因统治集团内部矛盾被“革爵籍没”,查出他们先后收“带地投充人”一千四百八十名,掠夺投充地达四万多亩。多尔衮的同母兄弟英王阿济格,收投充地达八十五万三千七百四十六亩,比睿亲王多达二十余倍。庄王府是世代相传二百余年没有被抄家籍没的一个王府,在清朝晚期,庄王府拥有土地五十余万亩。

清王朝还把一部分旗圈地,分给了降清有功,因而封王的明朝官僚吴,尚、耿三家藩王。如顺治十三年,赏给靖南王耿仲明,仅宣化一处,计一百九十一顷好地。顺治十七年,赐予平西王吴三桂“壮丁二千人,每人地六日(晌),每丁五日(晌)”,约六七万亩土地。平南王尚可喜,在辽宁海城县东灵一带,也分到了大量的土地。以上是清朝初年的情况。到康熙之后,诸皇子、皇孙、公主等,相继分封为亲王、郡王、贝勒、贝子等爵位,世代相传,越封越多。但清王朝名义上不再圈地,计丁授田,而是按秩爵从内务府皇庄拨给。

从此,各类王公庄田,星罗棋布,在直隶广大的土地上。清代的八旗王公庄田,到乾、嘉时代,仅京畿附近,据不完全统计,“以顷计者,一万三千三百有奇”。满族统治者在入关之前,尚处在早期农奴制的阶段。清统一之后,势必把落后的生产关系带入关内。所以,畿辅旗庄的生产关系,无论是内务府皇庄,还是八旗王公庄田,除少数汉人投充地所设立的旗庄外,都保留了关外落后的“托克索”早期农奴制度。旗庄里的劳动者,除从关外带进关内来的“东来人”-即原来的农奴外,就是战俘。他们被分配给各级王公贵族当家内奴隶和从事生产的农奴。

在那战火纷飞的顺治六年,清统治者下令说:“满洲官民,身经百战,······而以所俘,赏其子,······赏其弟”,“以供种地牧马诸役”。农奴本身没有独立经济,“耕种所获,(悉数)供应本主”。顺治十八年,清统治者“赐内大臣精奇尼哈番噶尔玛,内大臣布代,散秩大臣精奇尼哈番哈代、札布苏、沙里代,一等侍卫精奇尼哈番隆峨,一等侍卫杜尼玛等,庄田奴仆有差”。这种把“庄田”与“奴仆”相提并论而共赐臣下之举,乃是封建社会早期农奴制的典型体现。

农奴生产有庄头监督劳动,主人可以任意侮辱人格,动辄非刑拷打。农奴没有独立的人格。滦梁人张文质,土地被圈占后,依靠种旗地为生,见了庄主“迫令曲膝称爷”。在清律上明文规定:严禁农奴逃亡和“冒入民籍”,不准农奴子弟参加科举考试做官为宦。人身依附关系严重,*治上毫无权利。旗庄的生产关系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在汉族先进生产关系-封建社会末期租佃制影响下,在旗庄广大农奴的激烈对抗下,治一朝阶级矛盾非常尖锐,以逃亡为主要形式的阶级斗争十分激顺烈。

满族统治者虽然制定了严格的“逃人法”,设置了专门管理和逮捕逃人的“督捕衙门”,三令五申,下达逃人令。但农奴反抗落后生产关系的阶级斗争,是不以人们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律。清统治者镇压逃人的法令“究治逾力,逃者逾多”。“逃人甚多,缉获甚少”。旗庄的生产关系,由早期农奴制到租佃关系的转化,是同一社会经济形态内的飞跃,乃大势所趋,历史的必然。这种转化大约从康熙中期已经开始了。乾隆十年时,贵族官僚赫泰追忆说:“民典旗地,自康熙二三十年间,以至今日”。这是有道理的。

旗地是国有土地。内务府庄田,土地所有权与土地使用的统一,货真价实地为清王朝所有。这和明王朝乃至以前各封建王朝存在着的国有土地有所区别。因为以前各封建王朝,并不直接经营土地。清代的八旗王公庄田和明代的藩王庄田一样,都是国有土地的重要组成部分。王公贵族庄田和内务府庄田不同之处,就在于王公庄田对土地只有使用权,而没有所有权,即不能随意买卖。但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在某些旗庄-特别是一些中小旗主的庄田内,不可避免的发生分化。

旗庄主人,都是一些“不习耕作”,连自己有多少土地,土地坐落哪里也不知道的腐朽“居城地主”。随着时间推移,他们的经济来源枯竭,“八旗生计”成了清统治者严重关切的问题。由此,从乾隆十年起到乾隆二十五年止,在十五年当中,清*府曾四次运用了大批国库银两分期分批把典于汉人的旗地赎回了一部分,即清朝历史上统治者企图解决“八旗生计”“所实行的“三次”、“四次”回赎旗地。清王朝的回赎旗地,并不能杜绝“民典”的发生,也不能彻底解决“八旗生计”问题。

自此之后,内务府庄田除外的大小旗庄,逐渐由农奴制转变为封建租佃剥削制了。满族统治者为什么会很快适应并接受租佃制呢?他们已经看到,在农奴制生产关系下,由于农奴的怠工、逃亡、破坏生产,原来的肥土沃壤,顿时变为“薄碱沙压”或“渐成荒废”。落后的生产关系,已不适应,甚至成为生产力发展的桎梏。另方面,他们也看到,一旦旗地“招民耕种”,充分发挥了劳动者的积极性,则立即“复为沃壤”。

自此之后,原来旗庄下的“臧获”(农奴),有的变为佃户,有的被旗人“雇短工人役使,按月记钱”。乾、嘉时期,清统治者说他们“惟利是趋,一言不合,攘臂竟去,恶习成风”。道光年间,临近清陵所在地的蓟州,“北路属邑有藩邸”。“田奴(即庄头一类的收租人)催租,缚细民”。当时任知州的刘遵海上前阻止,“乃召奴曰:“民欠租,当鸣官。汝何敢私缚吾民。吾将执汝申之于尹,且揭诸王””。

最后,催租的“田奴”,释放了欠租“细民”,向知州赔礼道歉,“叩头乃免”。通过以上事例,说明了乾隆之后,旗庄佃户在*治上、法律上,身分地位的变化,与清初旗地的农奴有天渊之别。虽然旗地在乾隆之后,在生产关系上有了变化,但和汉族地区高度发展的租佃关系比较,仍有较大差异。其落后的表现之一,就是在旗地租佃关系下,仍然保留了最原始的“庄头”制度。

结语

旗人贵族大地主阶层是清统治者的可靠支柱,他们在*治上和经济上具有世袭罔替的特权。在这一点上,和明朝的朱姓或异姓藩王贵族是完全一致的。但清王朝接受了明朝覆灭的教训,对他们的特权加以限制。如顺治到康熙初年,三次下令停止圈地令,禁止他们滥收投充人,禁止他们以“投献”方式来兼并土地。因此,清朝的王公贵族阶层,不能肆无忌惮地无限膨胀自己的土地。由此看来,清朝的王公贵族阶层,在特权方面有被削弱的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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