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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1/8/10 0:2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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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资讯

1.天津市财*局关于修订天津市天使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及实施细则的通知

2.市财*局:关于年厦门市产业引导基金第一批参股产业子基金名单的公示

3.云南设立50亿元航旅产业基金打造国际航空枢纽

4.内蒙古近千亿*府投资基金确立七大投资领域

5.贵阳市拟设立产业引导基金推进磷石膏资源综合利用

6.鞍山钢都振兴股权投资母基金合作机构征集公告

7.南沙创投引导基金拟设投资子基金投资新能源汽车产业

8.大江东*府产业引导基金管理机构招标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

9.无锡滨湖发力集成电路设计设立20亿产业基金

会员动态1.国泰君安启动成立亿母基金,聚焦五大重点产业,4、4、2模式投资

行业资讯

1.天津市财*局关于修订天津市天使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及实施细则的通知

天津市天使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天津市人民*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津*办发〔〕5号),引导社会资本加大对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天使投资力度,规范天使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引导基金规模为5亿元,由市财*支持科技型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分年度统筹安排。

第三条引导基金使用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参股设立天使投资子基金(以下简称子基金);

(二)对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直接投资;

(三)市*府批准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引导基金遵循*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使用和管理。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子基金,是指由引导基金参股在天津市注册设立的,以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天使投资基金。

本办法所称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以下简称初创企业),是指在天津市注册,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和服务,成立期限在5年以内的非上市公司,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天津市注册的独立企业法人,并获得科技型企业认定资格;

(二)职工人数在人以下,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在30%以上,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比例在10%以上;

(三)年销售额在0万元人民币以下,净资产在0万元人民币以下;

(四)具备较强的创新能力、技术开发和项目实施能力,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含量较高,知识产权归属明晰;

(五)管理团队具有专业技术和管理人才,有开拓进取精神,有良好的市场判断力和较高的行业理解力。

第六条市科委、市财*局组建引导基金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理事会是引导基金的最高决策机构。理事会的成员由科技、管理、法律、金融、投资、财务等领域的专家组成,负责子基金的设立、直接投资项目和市*府批准的其他事项的审核。

第七条市科委、市财*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符合资质条件的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受托管理机构)负责引导基金的日常管理与运作事务,并代持相应的股份。

第二章参股设立子基金

第八条引导基金通过与符合条件的天使投资机构、天使投资人、创新型孵化器等社会机构合作,共同发起设立子基金。各区的天使资金、孵化器天使资金、社会资本的相关主体可作为子基金的申请者,向受托管理机构申请设立子基金。

第九条子基金应当在天津市注册,每支子基金募集资金总额不低于万元人民币,且以货币形式出资,全部出资在3年内到位,其中首期到位资金不低于认缴出资总额的30%。经营范围为天使投资、创业投资、投资咨询服务等业务(具体以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审批为准)。组织形式为公司制或有限合伙制。引导基金对子基金的参股比例不超过子基金规模的30%(各级引导基金参股比例须低于50%),且不作为子基金的第一大股东或最大出资人。子基金为有限合伙制的,引导基金不作为普通合伙人。子基金的其余资金由管理机构依法募集。引导基金参股子基金不先于社会资本到位。

第十条子基金及其撬动的社会资本对天津市初创企业的投资总额,应不低于引导基金出资额的三倍;其中子基金对天津市初创企业的投资总额,应不低于引导基金出资额的两倍。其他投资方向应符合国家及天津市产业*策支持的领域。

第十一条子基金存续期一般不超过7年。在子基金股权资产转让或变现受限等情况下,经子基金出资人协商一致,最多可延长1年。

第十二条子基金申请者为投资企业的,其实收资本或净资产应不低于0万元;申请者为投资管理企业的,其实收资本应不低于万元。

第十三条子基金的管理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原则上应在天津市注册;

(二)具有完善的天使投资管理和风险控制流程,规范的项目遴选和投资决策机制,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能够为所投资企业提供创业辅导、管理咨询等增值服务;

(三)至少有3名具备两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至少有2个科技型企业创业投资成功案例;

(四)应参股子基金或认缴子基金份额,在基金中的出资额不得低于子基金规模的5‰,且满足相关部门对基金管理机构最低出资额度的相关要求;

(五)企业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无重大过失,无受行*主管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不良记录。

第十四条申请者向受托管理机构提交的申请应包括以下材料:

(一)子基金组建方案;

(二)主要出资人的出资承诺或出资证明;

(三)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投资机构近期的审计报告;

(四)子基金管理机构的有关材料;

(五)其他应当提交的资料。

第十五条受托管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对于不符合要求的,应及时通知申请者补充完善;对于符合要求的,应在规定时间内组织开展尽职调查,形成调查报告。

第十六条由受托管理机构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将评审结果和尽职调查报告、子基金设立方案等材料,提交理事会决策。

第十七条理事会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形成决策意见。结果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批准出资参股子基金,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八条子基金可以通过发起设立、增资扩股、股权受让及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对初创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子基金的投资和退出,由子基金管理机构按照其决策程序进行,受托管理机构对项目投资的原则、程序等进行合规性审核,并将结果报理事会备案。

第十九条受托管理机构不参与子基金的日常经营和管理,但有权向子基金管理机构派出观察员,行使对子基金投资运作的监督权。受托管理机构有权根据需要指定专业机构对子基金进行专项审计,费用由子基金支付。

第二十条子基金按初创企业规模、需求及发展阶段等实施差别化投资,对单个企业最高投资额不超过子基金规模的15%;对投资企业不控股。

第二十一条子基金管理费由子基金出资人与子基金管理机构协商确定,并在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中载明。

第二十二条子基金存续期结束时,子基金的年平均收益率不低于子基金出资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引导基金可将其不超过30%的溢出收益部分奖励子基金管理机构。

第二十三条引导基金以出资额为限对子基金承担有限责任。子基金清算出现亏损时,承担亏损的依次顺序是子基金管理机构、引导基金、其他出资人。

第二十四条子基金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一)投资于已上市企业(所投资企业上市后,子基金所持股份未转让及其配售部分除外);

(二)从事担保、抵押、委托贷款、房地产(包括购买自用房地产)等业务;

(三)投资于股票、期货、企业债券、信托产品、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四)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五)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以及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的形式募集资金;

(六)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资金拆借、赞助、捐赠等;

(七)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其他业务。

第二十五条受托管理机构应通过招标等方式确定若干家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作为子基金托管人,并向社会公布。待投资金、收回资金及股权转让、分红、清算等资金应进入子基金托管账户。子基金在投资期内可循环投资,进入回收期后不再进行投资。

第二十六条子基金托管人负责托管子基金的资产,按照托管协议和投资指令负责子基金的资金往来,定期向受托管理机构报告资金情况。

子基金托管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成立时间在5年以上的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

(二)具有专门的基金托管机构和创业投资基金托管经验;

(三)无重大过失、且无行*主管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不良记录。

子基金应在确定的名单中选择托管人,签订资产托管协议,开设托管账户。托管人与子基金主要出资人、子基金管理机构之间不得有股权和亲属等关联及利害关系。

第二十七条引导基金可通过股权协议转让等方式退出。在有受让人的情况下,引导基金可以随时退出参股子基金,其他股东(出资人)具有优先受让权。其他基金出资人不得先于引导基金以减资方式退出其在子基金中的股权。

第二十八条在引导基金投资之日起的五年内,其他股东(出资人)有受让意愿的,按照引导基金原始投资额转让给受让人。超过五年的,将与其他出资人同股同权在存续期满后清算退出。

第二十九条在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中应明确,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引导基金可选择退出,且无需经由其他出资人同意:

(一)引导基金参股子基金方案获得批准后,一年内未按规定程序完成设立的;

(二)引导基金向子基金账户拨付资金后,子基金未开展投资超过一年的;

(三)子基金投资项目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策目标的;

(四)子基金未按照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约定投资的;

(五)子基金管理机构发生实质性变化的。

第三十条子基金应当在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中载明本章规定的相关事项。

第三章直接投资

第三十一条对符合条件的天使投资项目或商业天使已投资的项目,受托管理机构可使用引导基金开展直接投资或跟投,代持相应股份。

第三十二条受托管理机构按照直接投资的原则和程序,完成对申报项目的筛选、尽职调查、专家论证等相关工作。受托管理机构负责项目的投资、管理、服务及投资退出工作。回收的资金经理事会审议批准后,可由受托管理机构循环使用。鼓励受托管理机构探索开展商业化跟投模式,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报市科委、市财*局同意后施行,逐步提高受托管理机构经营管理水平和管理直接投资资金的市场化程度。

第三十三条理事会依据受托管理机构提供的申报材料和审核意见,按照直接投资的投资原则和程序,对拟投资项目进行决策。

第三十四条引导基金中用于直接投资部分不高于引导基金总额的30%。引导基金对单个企业直接投资额不高于万元;且对跟投的直接投资项目,不高于商业天使投资额。

第四章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五条市科委负责发布子基金、直接投资项目申报通知,组织开展子基金受理等相关工作,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引导基金的运作情况进行评估。

第三十六条市财*局负责按相关规定将市财*预算安排的引导基金拨付至受托管理机构。

第三十七条受托管理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子基金、直接投资项目的申请,形式审查,组织尽职调查、专家评审,向理事会提出建议;

(二)作为引导基金出资人代表,管理引导基金在子基金或直接投资企业中形成的股权,负责实施参股子基金的股权退出工作;

(三)受托遴选子资金托管人,并负责对子资金托管人履行职责情况进行检查;

(四)检查引导基金参股子基金及直接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定期向市科委、市财*局报告检查情况,并对检查结果提出处理建议。

第三十八条理事会依据引导基金规定的标准和决策议事规程,公开、公平、公正地对引导基金参股的子基金、直接投资项目进行决策。经理事会决策通过的子基金及直接投资项目,在市科委网站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对公示中发现问题的,引导基金不予支持。

第三十九条受托管理机构应向子基金管理机构派出代表,对子基金运行中的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市科委、市财*局报告;受托管理机构应建立月度、季度、年度报告制度,整理上报引导基金运作情况。

第四十条受托管理机构分年度从引导基金中提取管理费,提取比例为引导基金实际参股子基金和直接投资项目额度的1.5%—2%,年初按照1.5%提取,年度绩效考核良好及以上的可增加至2%。直接投资部分除提取管理费外,建立收益奖励机制,允许按照引导基金直投项目每批次整体收益的30%提取,奖励给受托管理机构。

第四十一条引导基金实施过程中涉及信息提供的单位,应当保证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并对因信息虚假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四十二条子基金管理机构和企业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不得隐瞒、滞留、截留、挤占、挪用、骗取引导基金或故意违约,一经发现和查实,受托管理机构有权提前终止并追回投资资金,并由有权机关按照《财*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处理。情节严重的,将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由市科委、市财*局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年12月31日。原《天津市天使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津科金〔〕87号)、《天津市天使投资引导基金实施细则》(津科金〔〕号)同时废止。

(信息来源:科创网)

2.市财*局:关于年厦门市产业引导基金第一批参股产业子基金名单的公示

根据厦门市产业引导基金相关制度的要求,经过资格审查、专业机构尽职调查以及专家评审,厦门市产业引导基金理事会审议并原则通过产业引导基金参股华盖安鹭文化产业基金、厚朴厦钨产业基金、中金文化消费产业基金、厦门中文挑战者基金、中电中金电子产业基金、中金上元基金、信同圆大数据基金、美亚湾区信用大数据基金、宇新信用大数据投资基金,现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年7月18日至7月28日,欢迎社会各界来电、来访反映情况。

(信息来源:市财*局)

3.云南设立50亿元航旅产业基金打造国际航空枢纽

7月24日消息:由云南民航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华侨城集团、同程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日前发起设立云南航旅产业基金,基金规模达到50亿元。

基金管理人为云南民航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基金采用母基金与子基金结合的架构。在云南进行航旅产业、产品、区域布局,构建航空旅游协同生态,推动云南临空产业发展和旅游转型升级,健全航旅产业链布局。

此次华侨城集团旗下云南集团、云南世博集团、云南文投集团与云南省各州市县区*府签约项目20余个、与国内大型企业签约项目40余个,累计60余个签约项目,逾千亿签约金额。

云南作为中国首屈一指的旅游目的地,拥有得天独厚的自然及人文旅游资源、深厚的文化积淀和璀璨夺目的民族文化,发展“全域旅游”是实现旅游产业升级的突破口。优越的先天条件、云南省委省*府发展全域旅游的决心与规划,与华侨城集团“文化+旅游+城镇化”和“旅游+互联网+金融”的创新发展模式深度契合。年8月,华侨城集团成立华侨城(云南)投资有限公司,以“央地混改”的形式,拉开了进*云南的序幕。

华侨城云南集团以股权合作与投融资、文化旅游地产、特色小镇建设、旧城改造、休闲度假康养、航空交通、产业基金为项目重点,向昆明、大理、普洱、德宏、西双版纳、迪庆方向拓展;云南世博集团以景区景点建设、文化旅游地产、特色小镇建设、休闲度假康养、酒店扩展为项目重点,向红河、德宏、楚雄、大理、丽江、保山腾冲方向拓展,并向境外延伸东南亚旅游线路;云南文投集团以文化演艺、文化旅游、特色小镇建设、新型城镇化建设、农业产业扶贫为项目重点,向曲靖、丽江、德宏、西双版纳、保山、迪庆方向拓展。

年9月,《昆明国际航空枢纽战略规划》经中国民用航空局和云南省*府审议通过并正式印发,将建设昆明国际航空枢纽作为中国民航实施民航强国战略的重要引擎,是云南民航强省战略的重中之重。

年,云南机场集团各机场累计保障飞机运输起降50.18万架次,旅客吞吐量达.09万人次,货邮吞吐量达46.33万吨,分别同比增长7.5%、6.5%、10.6%。其中,昆明机场运输起降34.9万架次,旅客吞吐量达万人次,货邮吞吐量达41.87万吨,分别同比增长7.4%、6.5%、9.4%。丽江机场年旅客吞吐量突破万人次,连续5年实现百万级增长。

截至目前,云南省民用机场总数达到15个,昆明机场国际货邮吞吐量增幅达到.7%,昆明机场全年放行正常率处于全国万级机场前列,昆明国际航空枢纽建设提升到国家战略层面,七彩通航正式运营。

目前云南正着力推进枢纽建设,着力提升资源品质,不断为建设面向南亚、东南亚辐射中心,驱动区域经济发展,实现云南民航强省蓄势。

截至目前,云南机场集团航线数量达到条,其中国内航线条、国际航线78条、地区航线4条,开通了昆明至温哥华、莫斯科、巴黎、旧金山和悉尼5条洲际航线,开通了6条定期国际全货运航线。除不丹和巴基斯坦外,集团公司实现了南亚、东南亚国家的首都和重点城市全覆盖,昆明机场是中国连接南亚、东南亚通航点最多的机场。

(信息来源:民航资源网)

4.内蒙古近千亿*府投资基金确立七大投资领域

7月23日,从内蒙古自治区发改委召开的媒体通气会上获悉,*府投资基金整体管理格局目前已经确定,未来将按照每个行业只设立一支母基金的原则,建立由非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基础设施领域、生态环境领域、产业转型升级和发展领域、创业创新领域、扶贫攻坚领域、住房保障领域7个领域17支母基金组成的自治区本级*府投资基金清单,计划筹资规模亿元。今后,原则上不在同一领域或行业重复设立母基金,确有必要设立的,在对应行业母基金下以子基金的形式设立,*府资金主要通过增资做大母基金形式予以支持。

据介绍,17支基金具体包括:内蒙古养老服务产业基金、内蒙古文化产业发展基金、自治区现代服务业股权投资基金、旅游产业发展促进基金、铁路交通产业基金、中*企内蒙古基金、内蒙古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投资引导(PPP)基金、内蒙古环保基金、重点产业发展引导基金(含大数据产业发展引导基金)、国有企业转型升级产业基金、内蒙古石墨(烯)新材料产业基金、内蒙古*民融合发展基金、“一带一路”发展基金、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基金、科技协同创新基金、农牧业产业扶贫发展基金、棚改投资发展基金(或住房保障发展基金)。

目前,自治区发改委已按要求研究制定了《自治区*府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并上报自治区*府。《暂行办法》出台后,将为统筹规范*府投资基金设立、运营、监督管理、清算退出等相关工作提供制度保障,稳步推进*府投资基金持续健康发展。

(信息来源:北方新报)

5.贵阳市拟设立产业引导基金推进磷石膏资源综合利用

近日,《贵阳市磷石膏资源综合利用十条措施(—)(试行)》(以下简称《十条措施》)印发,明确设立贵阳市磷石膏资源综合利用高新技术产业引导基金、产业扶持资金、科技专项资金,推进磷石膏资源综合利用。

根据《十条措施》,贵阳市将设立总规模5亿元的贵阳市磷石膏资源综合利用高新技术产业引导基金,主要投资方向为不产生或少产生磷石膏排放的磷化工产业新建或绿色改造项目、贵阳市磷石膏资源综合利用产业新建或绿色改造项目。同时,建立资金总规模1.5亿元的贵阳市磷石膏资源综合利用产业扶持资金,主要扶持贵阳市磷石膏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和项目,以及磷石膏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宣传、推广和应用。

此外,建立贵阳市磷石膏资源综合利用科技专项资金,重点扶持磷石膏资源综合利用重点实验室、技术中心等创新机构建设,开展关键共性技术攻关、科技成果转化等。对新认定的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给予万元的一次性资助;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和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分别给予万元、万元的一次性资助;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分别给予万元、万元的一次性资助。对磷石膏相关科研成果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发明专利的,每件给予4元资助。

为鼓励社会资本投资磷石膏资源综合利用新建或技改项目,贵阳市将对实际投资金额在万元(含万元)以上的新建或技改项目,给予一次性6%的项目资金奖励,最高不超过万元,对项目所获得银行贷款的利息总额给予不超过80%的贷款贴息,单个项目贴息总额不超过万元(同一个项目不能同时申报奖励和贴息);对实际投资金额在1亿元以上的新建或技改项目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支持。

《十条措施》还在产品补贴、品牌激励、生产场所租用补贴、运输补贴、优化融资环境及加强综合支持等方面作了详细补充。

(信息来源:贵阳日报)

6.鞍山钢都振兴股权投资母基金合作机构征集公告

母基金介绍

为加快鞍山市产业转型升级步伐,发挥财*资金的引导放大作用,由鞍山市人民*府与中咨金鞍资本管理(鞍山)有限公司共同出资设立了鞍山钢都振兴股权投资母基金,首期规模为20万元,存续期限7年。

母基金管理人中咨金鞍由中国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全资子公司中咨华澍与鞍山市国资委发起设立的国有独资公司新鞍控股共同出资设立。

子基金征集

1.投资机会:鞍山高端装备、信息技术、新能源、健康旅游等领域优质企业。

2.资金支持:母基金向子基金提供25%出资支持,出资金额0-0万元。

3.区域投资:要求子基金投资于鞍山资金比例低,仅占为实际投资额的60%。

4.项目支持:母基金可以向子基金管理机构共享储备项目库并推荐优质项目。

5.收益分配:母基金的投资超额收益部分可对子基金管理机构进行适当让利。

6.征集要求:完成基金业协会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注册资本0万元以上。

鞍山优势产业

1.鞍山制造业基础雄厚,聚龙股份()、梦网集团()、森远股份()等多家企业高端制造项目列入辽宁省第一批50个高端制造试点示范项目。

2.鞍山激光应用产业重点推进项目个,投资总额达到亿元,国内龙头大族激光、团结激光、金运激光、楚天激光等25家激光企业已入驻激光科技产业园。

3.鞍山在新能源产业链、新能源汽车产业链的布局以及新旧动能转换的发展战略初显成效,涌现出九夷锂能、新磁电子、凯信新能源、忠大新能源等一大批企业。

4.鞍山菱镁矿资源探明储量占全国的67.8%,占世界的四分之一,拥有镁合金、镁建材、镁化工、镁耐材四大产业集群为支撑,产值千亿元的世界级菱镁新材料产业基地。

5.鞍山旅游资源丰富,包括国家5A级旅游景区千山风景区,国家4A级旅游景区玉佛寺景区、汤岗子温泉旅游度假区、海城白云山景区等,年创汇收入达2.2亿美元。

联系方式

刘文达

邮箱:ansiba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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