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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1/6/7 14:2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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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知道什么是“挂床”吗?

"挂床住院"又称"假住院"

一般规定

医院里住或

连续三天以上没有诊疗费费用

就可称为挂床

最近,香洲法院就审理了一起和“挂床”有关的案件。

内容梗概

女子刘某乘坐邓某驾驶的车辆时发生交通事故,经过几个月治疗,刘某已经可以出院休养,但却继续住院一年多。

出院后,刘某向香洲法院起诉,要求邓某及其就职的惠某交通集团有限公司赔偿她住院一年所产生的损失。

被告惠某交通集团有限公司认为刘某有“挂床”嫌疑,并在庭审中申请骨科主治医师作为专家辅助人出庭作证。

乘车遇车祸致九级伤残

年11月25日,原告刘某乘坐被告邓某驾驶的车辆,行驶至香洲区金鸡路造贝路段时,与另一车辆发生碰撞。刘某与邓某车上的乘客共计30人在事故中受伤。珠海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香洲大队认定,邓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事发时,邓某是在为其所就职的惠某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履行职务。

刘某受伤后,被送到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刘某为右胫骨远端粉碎性开放性骨折、右腓骨下段开放性骨折等。医院治疗21天后,自行转至老家辽医院继续治疗。

刘某出院后,向香洲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邓某及其就职的惠某交通集团有限公司赔偿损失。刘某表示,她总共住院天,期间产生了医疗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等费用。她是一名导游,原本每月工资元,但自受伤起,她就无法继续工作,公司也停发了她的工资,造成了误工损失。此外,年3月29日,刘某经广东科登法医物证司法鉴定所鉴定为九级伤残,刘某为此支付了鉴定费元。刘某要求邓某和惠某交通集团有限公司赔偿上述损失合计32万余元。

(网络图片)

骨科专家出庭作证

在庭审中,被告惠某交通集团有限公司辩称,刘某住院天数超过1年,时间过长,存在“挂床”嫌疑,并申请专家辅助人,医院医院骨科主治医师吕医生出庭作证。

吕医生到庭提出意见称,胫骨远端骨折这种病比较常见,刘某的病情属中等偏严重,一般治疗期为2至3个月,康复期大致为3个月,后续的康复治疗可以在门诊进行。

经审理,香洲法院认为,根据吕医生的陈述分析,胫骨远端骨折的正常治疗期和康复期应在6个月以内。医院在治疗中后期出具的《长期医嘱单》和《临时医嘱单》分析,除取出克氏针需要住院治疗约2至3周以外,其他的治疗项目如红外线治疗、低频脉冲治疗、运动疗法等都属于康复治疗的范畴,可以在门诊进行治疗。香洲法院曾审理另一案件,该案件中的原告魏某已65岁,因交通事故致左胫腓骨粉碎性骨折构成九级伤残,其住院天数也仅为26天。因此,香洲法院采信吕医生的陈述意见,并酌情按他所陈述的治疗期和康复期天数上限,即6个月(天)作为认定原告医院住院的合理天数。

虽然香洲法院认定刘某的合理住院天数仅为天,但是并未因此否定胫骨远端骨折必然导致刘某在一段时间内行动不便需要护理,且需要长期门诊治疗,耽误工作,而刘某陈述的护理和误工天数也未明显超过期限,因此法院对刘某所主张的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合理赔偿项目予以采信,但驳回刘某不合理住院期间所产生的床位费和伙食补助费等诉讼请求。最终,香洲法院判令被告惠某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向原告刘某赔偿.7元。各方均未上诉。

法官释法---

所谓“挂床”,是指患者已经不需要住院治疗,却故意留院不办理出院手续的现象。这种现象在交通事故纠纷中尤为明显,一些患者为了能得到更多的损失赔偿,明知道事故责任是侵权人负主责,因此通过延长住院时间的方式,扩大了自己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等方面的损失,“挂床”治疗人为造成医疗资源浪费,既不道德,又违反法律规定,因此,对于患者因“挂床”治疗而扩大的损失应自行负责,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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