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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1/2/7 2:20:00

上海市公共资源交易整合共享工作协调机制成员单位、各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机构、其他有关单位:


  《上海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标准(试行)》已经市公共资源交易整合共享工作协调机制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附件:上海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标准(试行)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年11月2日

上海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标准(试行)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上海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的术语和定义、基本原则与要求、服务内容及流程要求、场所、设施与人员要求、信息化建设要求、安全要求、监督管理、服务质量与监督评价。

本标准适用于本市行*区域内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主要用于规范上海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其分中心所提供的服务。社会资本建设运行的有关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可参照本标准有关要求执行。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标准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GB/T.1图形符号安全色和安全标志第1部分:安全标志和安全标记的设计原则

GB/T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

GB/T.1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第1部分:通用符号

GB/T信息安全技术信息系统安全管理要求

GB/T信息安全技术网络基础安全技术要求

GB/T信息安全技术信息系统通用安全技术要求

GB/T国家电子*务网络技术和运行管理规范

GB/T电子*务系统总体设计要求

GB/T信息技术安全技术信息安全控制实践指南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府采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4部委第39号令)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20号令)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系统数据规范(V2.0)》(发改办法规〔〕号)

《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的指导意见》(国办函〔〕41号)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标准(试行)》(发改办法规〔〕号)

《上海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沪发改规范〔〕6号)

《上海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升级改造工作方案》(沪发改法〔〕14号)

《上海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年版)》(沪发改规范〔〕18号)

《上海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一网三平台”建设实施方案》(沪发改法〔〕15号)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公共资源交易

公共资源交易是指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具有公有性、公益性的资源交易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土地使用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府采购、机电设备国内招标、农村集体产权交易、无形资产交易、技术交易、碳排放权交易、用能权交易、司法机关和行*执法部门开展的涉诉、抵债或罚没资产处置等。

上海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上海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以下简称“总平台”)是指按照统一规则、统一平台、统一管理要求建立的,为交易主体、社会公众、*府部门等提供在线一门式交易服务和线下统一标准服务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由上海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综合交易系统、综合服务系统、综合监管系统,及其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土地使用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府采购等交易分平台(以下简称“分平台”)组成。

上海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综合服务系统

上海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综合服务系统(以下简称“综合服务系统”)是指联通国家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上海市“一网通办”平台、上海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综合交易系统、上海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综合监管系统、各公共资源交易分中心电子服务系统、各行业主管部门相关系统和其他电子系统,实现公共资源交易信息数据交换共享,并提供公共服务的枢纽,统一对外提供信息发布、场所提供、专家抽取、现场见证、档案管理等服务。

上海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综合交易系统

上海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综合交易系统(以下简称“综合交易系统”)是根据各类公共资源交易特点,按照有关规定建设、对接和运行,以数据电文形式完成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信息系统。

上海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综合监管系统

上海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综合监管系统(以下简称“综合监管系统”)是指为行业主管部门、纪检监察和审计部门等提供在线监督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信息系统。

上海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

上海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平台运行服务机构”)是指由本市*府推动设立或*府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确定的,运用资源整合共享方式,为公共资源交易相关市场主体、社会公众、行业主管部门等提供公共服务的单位。

基本原则与要求

按照公共资源“一网交易”的总体要求,总平台负责对上、平行和向下对接数据,提供“一网交易”服务,分平台承担具体交易功能,实现统一规则、统一平台、统一管理。

各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应立足公共服务职能定位,建立健全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不断优化见证、场所、信息、档案、专家抽取和交易流程等服务,积极开展交易大数据分析,为宏观经济决策、优化营商环境、规范交易市场提供支撑。

总则

基本原则

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建设和运行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依法依规,科学规划。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策,结合本市公共资源交易实际,合理规划、科学布局,突出特色、注重实效。

便民高效,规范运行。精简办事材料,优化办理流程,量化服务指标,完善功能标识,高效规范运行。

公开透明,强化监督。完善办事指南信息,实行公共资源交易全过程信息公开,保证各类交易行为动态留痕、可追溯。构建完善咨询投诉、服务评价机制,不断提高业务办理公开透明度。大力推进部门协同监管、信用监管和智慧监管,充分发挥市场主体、行业组织、社会公众、新闻媒体外部监督作用,确保监督到位。

规则统一,资源共享。按照统一的技术标准,采取“互联网+”方式,整合各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共享交易信息、信用信息、专家、场所等资源,加快推进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化。

公益为主,市场运作。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确需收费的,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深入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体制机制创新,简化交易环节,切实降低市场交易成本,提升服务质量和效率。

基本要求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策规定。

具备必要的、功能齐备的场所和设施,应充分利用现有场所资源,为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提供必要的现场服务;为公共资源交易行业主管部门依法监督交易提供必要条件。

具有满足交易需要的电子交易系统,建立健全网络信息安全制度,落实安全保护技术措施,保障系统安全稳定可靠运行。

建立健全平台运行服务制度和内控机制,加强对工作人员的管理,不断提高平台的服务质量和效率。

在综合服务系统和服务场所醒目位置向社会公开平台的服务内容、服务流程、服务规范和监督渠道等,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加强日常安全管理,制定实施突发性事件应急处理预案。

及时向公共资源交易行业主管部门、市大数据中心推送相关交易信息等。

积极配合*府有关部门调查处理投诉事项和违法违规行为,承担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服务内容及流程要求

咨询服务方式应包括但不限于网上咨询、电话咨询和现场咨询。

咨询服务应遵循首问负责制和一次性告知制。

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工作人员应向交易相关主体提供以下

业务咨询

提供公共资源交易项目涉及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

介绍交易业务流程、办事指南、告知承诺、注意事项等。

指引相关主体使用综合服务系统、综合交易系统办理事项流程。

其他咨询事项。

不属于平台运行服务机构答复或解决的问题,工作人员应解释清楚,并予以引导。

项目登记

纳入平台交易项目的登记方式应包括网上登记、现场登记,鼓励实行网上登记。

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工作人员在办理项目登记业务时,应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进行必要提示,对确需调整、补充材料的,应一次性告知需调整、补充的材料。

相关文件资料齐备后,工作人员应根据交易项目的内容、规模及其交易方式,对交易项目的实施主体或其代理机构申请的场所、时间等予以确认,及时办结项目登记,并告知交易过程中应当注意的事项。

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应为纳入平台交易项目明确具体的服务责任人。

如交易项目的实施主体或其代理机构提出申请,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可为其提供交易文件标准化模板,但不得对交易文件进行审批、核准、备案。

场地安排

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应当根据交易项目的实施主体或其代理机构的申请,及时确定交易项目的交易场地和评标评审场地。场地确定后确需变更的,应及时提供变更服务,并调整相应工作安排。

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应做好交易过程中的各项准备工作,场地及设施应符合本标准第6部分的要求,以满足交易项目需求。

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可根据项目类型,确定是否需要到现场办理业务;确需现场办理登记、交易和评审等应及时确定场地。

公告和公示信息公开

信息公开

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应通过各公共资源交易行业主管部门,将下列信息,及时通过总平台在市公共资源“一网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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