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白癜风专科医院 http://www.txbyjgh.com/m/ 案情回顾
黄一(化名)与黄二(化名)系兄妹关系,黄一与张一(化名)系夫妻关系,双方于年生育黄小(化名)。张一于年因病去世。黄一于年因病去世,去世前立下《遗嘱》指定其妹妹黄二为黄小的监护人。
黄小尚未成年,尚无独立民事能力,为维护其合法权利和健康成长,方便办理后续生活、教育相关的手续。申请人黄二向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申请指定其为黄小监护人。
主办法官考虑到事关儿童的合法权益且时间较紧,在立案当天马上与申请人进行电话沟通,得知申请人处于异地且因为疫情不便来本院,便通过网络视频方式对申请人询问,并指导其补充相关的材料。在申请人补充提交相关材料法院进行核实查清相关事实后,根据最有利于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原则,法院判决指定黄二为黄小的监护人。
从立案到审结不到十天的时间,真正做到高效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法官说法
父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在父母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情况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条第二款“未成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委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同意”以及第二十九条“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之规定,通常有以上两种方式确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本案中的申请人黄二实际是同时符合了上述两种情形,黄小由其监护,能够最有利于黄小的成长。
原标题:《海城说法
依法及时指定监护人保护儿童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