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科白癜风医院有治好的吗年3月6日,59岁的李阿姨推着自行车从赵大伯身边经过时,70岁的赵大伯与自行车后轮一接触,失去平衡摔倒了。这一跤赵大伯摔得有点疼:小腿骨折,构成十级伤残。
他要求李阿姨赔12万余元,李阿姨当然不肯。为此两人不得不对簿公堂。近日,上城区法院判决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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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伯:她推车经过,勾住我导致摔骨折
赵大伯在庭审时说,事情经过是这样的。那天上午11点多,他在杭州西湖大道某大酒店外人行道上与朋友聊天,李阿姨推行自行车经过他时,车勾住了他,但李阿姨还继续推行自行车,这造成赵大伯失去平衡,倒地受伤。
随后,因李阿姨说有事要处理,就先离开了。赵大伯医院治疗。经诊断,赵大伯左胫骨下端及腓骨上端骨折。去年3月14日,赵大伯到交警大队事故中队报案。去年5月10日,交警大队作出交通意外证明。
后经鉴定,赵大伯构成十级伤残,护理期建议为天,营养期建议为90天。赵大伯认为李阿姨严重侵害他的权益,故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医药费、营养费等12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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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姨:他夸张的转身动作才是他摔跤的原因
但是在李阿姨眼中,事情不是这个样子的。
“当时正好是某大酒店的健康讲座散场,人多,我在酒店外推自行车下人行道,我推得很慢的。我突然感觉自行车后轮有猛烈震动,等我回过头去看,赵大伯已经倒地。”李阿姨认为,不存在后轮勾住赵大伯后,她继续推行自行车的情形。
并且李阿姨认为,赵大伯聊天后转身前行时,应看清前面的情况。“正是他夸张的转身的动作,导致他碰到了我的自行车后轮,身体失衡,原因在他自己。”李阿姨还回忆说,当时赶来交警是不予处理此事,围观群众也认为她无过错。
当时赵大伯的同伴让李阿姨留个地址即可,经赵大伯同意后,李阿姨就先离开了。所以,李阿姨认为,赵大伯的起诉事实和理由缺乏证据,她不存在过错,不应赔那些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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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双方对损害发生都无过错
两人分担损失,阿姨赔2万
据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意外证明,事发经过是赵大伯在大酒店外人行道上与朋友聊天,李阿姨推行自行车在人行道上经过该处,赵大伯转身时与李阿姨的自行车后轮相接触,大伯失去平衡倒地受伤。
法院审理认为,大伯和阿姨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本案中,根据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交通意外证明,大伯和阿姨在主观上均不存在故意或过失,应根据实际情况,由两人分担损失。虽大伯主张阿姨存在过错,但未提交充分证据予以证实,法院不予采信。
最终,法院判决,李阿姨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赵大伯各项损失2万元。
分担损失的前提:“损害与行为具有某种因果关系”
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律师丁金坤认为,此案具有生动的普法意义,“焦点在于法律适用,也就是说,适用的法律条款是公平责任还是过错责任。”
丁金坤介绍,若是公平责任,当事人对造成的损害都无过错;若是过错责任,当事人的过错是造成侵权行为的必备要件。
从事民事诉讼多年的李幼德律师认为,公平责任的认定上,法官具有相对较大的自由裁量权,但首先应认定需审核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存在过错,是否适用过错责任。
《民法通则》第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侵权责任法》第24条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
李幼德认为,本案中,法院是根据上述法条规定的“公平责任”来作出判决的。在事发过程中,李阿姨虽然没有过错或过失,但其行为与客观后果的发生还是有一定关联性,“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分担一定的损失。”
李幼德介绍,公平责任又称衡平责任,是我国民事领域特别是侵权责任上的一种损失分担方法,具体表现在:行为人和受害人都没有过错,在损害事实已经发生的情况下,以公平考虑作为价值判断标准,根据实际情况和可能,由双方当事人公平地分担损失。
“这体现了立法本意上的公平、合理。”李幼德说,在侵权案例中,如果既不适用过错责任,也不适用无过错责任,公平责任就成为对受害人损失进行合理分担的一种方法。公平责任认定的适用范围,既包括侵害财产权的侵权案件,也包括侵害人身权的侵权案件。
那么,公平责任中的“实际情况”是如何判断?李幼德认为,在司法实践中,这主要考虑两方面:受害人的损害程度、当事人的经济条件。
李幼德介绍,在公平责任的司法运用中,尽管行为人没有过错也应承担责任,但并非不考虑行为人的行为与受害人的损害之间的关系,“行为人分担受害人损失的前提,就是损害与其行为具有某种因果关系。”
来源:杭州日报、重庆晨报上游新闻
编辑:翠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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