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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一男子为争房产捅死嫂子和6岁侄孙女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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兄弟之情,本来是这个世界上最珍贵的感情之一。然而辽宁鞍山海城男子高某海却为了房屋和耕地等分配问题,和亲生哥哥产生了纠纷。为了报复,高某海残忍地捅死了66岁的嫂子周某,甚至连只有6岁的侄孙女小娜(化名)也不放过。在杀死祖孙俩之后,高某还试图点火自杀,但没有死成。不过他最终还是恶贯满盈,因故意杀人和放火被判死刑。年10月,鞍山市检察院依法公开了此案的细节。

凶残杀人

高某海年出生于辽宁鞍山海城。他曾经因故意伤害罪被判缓刑。

高某海与胞兄因房产、耕地归属问题产生纠纷,而怀恨在心,于是他来到辽宁省海城市的哥哥家中,持事先准备的尖刀分别刺扎66岁嫂子周某、以及6岁侄孙女小娜胸、臂等部位数下,并将事先准备的汽油泼洒在哥哥和自己家屋内,用打火机点燃,后进入自家地窖自杀未果,于当日10时许被抓获。

经鉴定,周某系由于被他人用锐器刺伤胸部,刺破肝脏致大失血而死亡;小娜系由于被他人用锐器刺伤胸部、背部,刺破肺脏及肝脏致大失血而死亡。

事发村子的村长田某说,案发当天一早,村书记冯某打电话说村民高某海和哥哥打起来了,高某海拿刀把嫂子和侄孙女扎了,两个房子着火了,让赶紧报警。“高某海的嫂医院,高某海已经找不到了。我和村里的人同警察去高某海家找他,在他家院里发现一个地窖,村里卫生员下去发现地窖里躺着一个人,因为里面太黑确定不了这个人身份,警察得知此情况将地窖控制,两名派出所同志进入地窖,地窖里的人还能和警察对话,确定他就是高某海,高某海和哥哥家是前后院,二人多年之前有过土地纠纷。”

该村村书记则说,高某海和哥哥因父母留下来的房子经过法庭,判干哥哥赢了,高某海不服,闹的挺不愉快的。被抓时高某海还对民警说:“我把遗书都写好了,在小房那有个塑料袋装着”。

知情人说

当地村民说,高某海和其哥哥一直因为老人留下的财产闹矛盾。年,高某海的哥哥把后院房子扒了重新盖了四间房,他父母住东屋,哥哥住西屋,前院是高某海住,后来两个老人先后去世,房子自然是高某海哥哥的了,高某海可能因为没把房子分给他心里不平和,到法庭把哥哥告了,说后院房子不是哥哥盖的,房子应该有他一份,后来法院判其哥哥赢了;平时两兄弟关系一直不怎么好,两个人互相不来往不说话。

同时失去了妻子和小孙女的高某海哥哥悲痛欲绝。他说,父亲活着时让我盖房,我就在年盖了四间房,和我父母住这四间房,我父母相继去世。弟弟高长海到法庭告我,说我家住的四间房是我父亲盖的,要与我分这四间房。法庭判我赢了,从法庭开庭以后我家和高长海就不说话了。

我父亲活着时有十五根垄农田地,我父亲死后,我和高长海每人交替种两年,邻居盖房子占了我家农田地,在我父亲农田地十二根垄边上补了三根垄,因为法庭判房子归我,之前占的农田地就是我房子地,我就要这三根垄。后来轮到高长海种地,4月初,我通过书记找到高长海,他同意让我种这三根垄。后来就发生了高长海到我家杀人放火的事情。

罪犯自述

高某海被抓获后,这样供述自己的犯罪经过。

我父母在年去世后留了一处房子,遗嘱中写到房子有我一份,我向哥哥要那份房子,他不给,后闹到法庭,法庭判他胜诉,我没有分到房子,一直对他怨恨。

我父母死后留下15根垄的口粮田,我和哥哥约定每人种二年,轮到我种了,我就跟他说要种这15根垄,他让我种12根垄,另外3根垄他要自己种,我不同意,他说我要种就把垄毁了,我生气就动了杀心。

案发当日8时许,我看哥哥去地里干活了,就从家里拿出事先准备好的匕首和汽油去了他家,将汽油桶放在他家房门口,进了东屋看见我嫂子周某和她孙女,我让周某过来,当她接近我时,我将匕首亮出来,扎她心脏部位两下,她趴在炕上,我又扎她孙女心脏两刀,她孙女趴在小床上,我就去门口拿来汽油桶,往东屋、西屋、外屋地倒汽油,用打火机点着。

我回到家,把另一桶汽油倒上点着,就进了地窖,拿出事先准备的老鼠药喝了,又用扎周某和她孙女的匕首扎自己右太阳穴和心脏部位,都没扎进去,就用匕首割自己左手腕,后警察就来了,将我扔在地窖里的匕首拿走了。我恨周某,周某喜欢她这个孙女,我就想把她俩杀死。

恶贯满盈

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此案认为,高某海持械实施暴力故意剥夺他人生命,造成二人死亡结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又故意纵火焚烧公民财物,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亦应依法惩处,并与前罪并罚。

高某海的律师提出,本案系因家族矛盾激化引发的案件、其认罪态度好、且年过六旬、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但法院认为,现有证据证明高某海和其哥哥存在矛盾,而其不仅迁怒于嫂子周某,将对方杀害,而且又将年仅六岁的侄孙女杀死,在连杀两人后,还纵火危害公共安全,手段特别残忍,犯罪后果特别严重,人身危险性极大,罪行极其严重,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法院一审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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